證監會近日發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
證監會資料圖
證監會信息顯示,該監管規定是對《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的修訂“升級”。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拓展適用范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二是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為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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